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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合规指南:解读最新政策变化

06-18

矿业权出让合规指南:解读最新政策变化

一、什么是矿业权?


矿业权又称矿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探矿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主要为:

(一)按照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区域、期限、工作对象进行勘查;

(二)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但是不得影响或者损害原有的供电、供水设施和通讯管线;

(三)在勘查作业区及相邻区域通行;

(四)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五)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

(六)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

(七)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探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主要是:

(一)在规定的期限内开始施工,并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勘查工作;

(二)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等情况;

(三)按照探矿工程设计施工,不得擅自进行采矿活动;

(四)在查明主要矿种的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综合评价;

(五)编写矿产资源勘查报告,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六)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汇交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

(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八)勘查作业完毕,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


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按照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开采范围和期限从事开采活动;

(二)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三)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四)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采矿权人行使前款所列权利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采矿权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开采;

(二)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三)依法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

(四)遵守国家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五)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填报矿产储量表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告。



二、矿业权出让合规


矿业权交易包括两类:出让转让矿业权的出让,即通常所说的矿业权流转的一级市场,是指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代表的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矿业权的转让,即通常所说的矿业权流转的二级市场,是指已经取得矿业权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后将矿业权依法转让给其他主体的行为。


根据《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规定,矿业权出让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的行为。矿业权出让对其主体、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监管等方面均具有相关要求,以下为本所律师针对矿业权出让相关的合规解读


1. 主体合规


矿业权出让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出让交易的出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其中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有关资质要求的规定。


(1)出让人


出让人是指出让矿业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2)受让人


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者受让条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在我国领域内开办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除此之外,对于开办国有矿山企业、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均具有相关法律规定的特殊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规定:


✦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勘查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勘查登记。


✦ 国有矿山企业开采矿产资源,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采矿登记管理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矿产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时,应当持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开采特定矿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审批和采矿登记。


2. 出让方式合规


根据《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可知,矿业权出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公开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并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应当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中进行。


(1)招标、拍卖、挂牌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明确规定,“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按照《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自然资规〔2023〕1号)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函或保证金,探索建立相关规则,确保矿业权交易顺利进行。”


✦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交易平台应当依据出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公告。交易平台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交易平台网站、交易大厅以及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等平台同时发布出让公告


探矿权招标,由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后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中标人;探矿权拍卖,由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后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竞得人;探矿权挂牌,由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竞得人。


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第一类矿产以及第二类矿产,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第三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第一类、第二类矿产以及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第一类、第二类矿产,不再设探矿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等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应以招标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 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交易成交的,交易平台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成交结果进行公示


(2)协议出让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明确,协议出让方式仅适用于:1. 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协议方式向特定主体出让矿业权。自然资源部协议出让矿业权应当征求省级政府意见,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议出让矿业权须报请同级地方政府同意。2.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矿业权设置合理性等要求,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另,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1. 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2. 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3. 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4. 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在受理协议出让矿业权申请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应当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及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同时发布。


(3)申请在先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规定,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3. 登记合规


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同时,《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也对矿业权的登记作出相应规定,即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由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的矿业权出让登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他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并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措施。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其余矿种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对于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则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


①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一类)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②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二类)

煤炭、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地热(沉积地层型);铁;石墨、磷、硼、水晶、刚玉、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云母、长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毒重石、天然碱、菱镁矿、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石灰岩(其他)、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其他)、天然石英砂(其他)、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其他)、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橄榄岩、蛇纹岩、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地下水(沉积地层型)、矿泉水。


③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第三类)

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文:陕西稼轩(榆林)律师事务所 黎莹 康玲宇

注:如有需要,请私信稼轩律师头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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