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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进店逗鱼遭遇意外,价值过千鱼苗损失惨重!

10-19

男子进店逗鱼遭遇意外,价值过千鱼苗损失惨重!

“你们家鱼咬人了!”山东烟台,一男子逛鱼店时,看到一条黄金眼镜蛇雷龙,十分好奇,就伸手打开鱼缸上的推拉门,没想到那条鱼突然跳了起来,咬在了男子的手上。

男子被咬之后,手一甩,那条鱼被甩在地上,满地乱跳。店主赶紧用鱼网把鱼捞起来放回鱼缸。事后,店主邹先生把视频发到网上,说是提醒不要乱动别人的东西。

邹先生后来还说,黄金眼镜蛇雷龙鱼苗价值上千元,这条鱼苗刚到,喜欢跳缸,他也挺心疼的,现在鱼的状态不太好。事后,视频里那哥们还发私信骂他,不但不道歉,还打电话报警,经过协商还是不道歉。

据说,黄金眼镜蛇雷龙,既不是蛇也不是龙,是一种生长在印度及孟加拉水域的鱼, 成鱼40—60cm, 肉食性, 多在晚间活动, 有跳水的习性, 所以饲养时要加顶盖。

对于这件事,网友产生了激烈的争执。有说视频里那名男子不该乱动别人东西的,也有网友指责邹先生,“你还生气?人没让你赔钱,我觉得你该庆幸了!”“你的鱼自己跳出来咬人掉在地上,你说是别人甩的?”

对于这件事,我们来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下。

一、鱼咬人,邹先生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这件事要从两方面来看。

一方面,从店主作为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的角度,其对进入其中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因为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是需要承赔偿责任的。

而从黄金眼镜蛇雷龙的介绍来看,这种鱼天生就喜欢跳缸,而且性情凶猛,具有伤人的可能。那么,店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有在缸上张贴警示标志,提醒顾客不要打开鱼缸上的推拉门,以免发生危险。

而从现场视频来看,似乎没有这样的警示标志。如果确实没有的话,那么邹先生恐怕就属于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店主也是这条鱼的饲养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需要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现在这条鱼咬了人,不管邹先生有没有过错,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从哪个角度,邹先生养的鱼咬了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如果那名男子自身有过错,是可以减轻邹先生赔偿责任的。

那么,那名男子有没有过错呢?

这首先要看,邹先生有没有提醒他不能打开推拉门。

目前,我们没有看到这样的警示标志,而且由于网上的视频没有现场声音,不知道邹先生有没有出声提醒,如果提醒了,那名男子肯定是有过错的。

其次,我们要看男子有没有伸手逗鱼。之前网上不少消息都说男子是要伸手去逗鱼,但从视频来看,没有看到这样的行为,男子是一推开门,手还没离开,就被咬了。男子打开门更像是想从上面更近距离地观察这种鱼。

如果男子确实有想动手去逗鱼的话,那么显然是存在过错的,就要减轻邹先生的赔偿责任。否则的话,就不存在过错了。

所以,到底要不要减轻邹先生的赔偿责任,就要看邹先生有没有提醒男子不能打开门,男子到底有没有伸手逗鱼了。

二、邹先生的鱼出现损害,男子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男子与鱼之间并没有特殊的法律关系所以,如果鱼出现问题,他承担的是一般侵权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要求男子承担赔偿责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那条鱼出现损害;第二,男子存在过错;第三,男子的过错与鱼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从视频来看,那条鱼确实是被男子甩在地上,否则不至于落地距离鱼缸那么远。但男子甩鱼是一种被鱼咬了以后的应激反应,是人体自然现象,对此没有过错。

但如果男子对被鱼咬有过错的话,那么他对鱼被甩在地也有过错。

这就还是看邹先生有没有提醒男子不能打开门,男子到底有没有伸手逗鱼了。如果男子存在这样过错的话,就需要对鱼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否则的话,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由于邹先生对鱼咬人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所以即便男子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担的也不是全部责任。

三、邹先生将视频发在地上网上,是否合适?

我们注意到邹先生将视频发在网上时,没有对男子打码,一般人完全可以根据视频找到那名男子。同时,邹先生对男子的行为进行了指责,这样恐怕就不合适了,不可避免地会给男子的名誉带来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现在男子可以要求邹先生赔礼道歉、删除视频。

最后,我们还是要提醒大家,在发生纠纷时,一定要选择合合理合法的途径维权。现在网络很发达,将一些经过发到网上也很常见,但一定要注意保护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

你对这件事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

来源:家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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